各县(区)委、政府、纪委、财政局,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事业单位:
现将《延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备案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延安市纪委
延安市监察局
2009年9月1日
延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行为,根据中、省、市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按照市纪委《关于加强公务用车购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延纪发[2009]9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包括越野车、特种车、商务车)的购置和更新,必须向纪检机关进行备案。
1、各县区几套班子及县(处)级领导干部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向市纪委备案。
2、市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向市纪委备案。
3、县区部门单位、乡镇党委政府及其下属单位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向县区纪委备案。
4、党组织关系在地方且在市、县(区)会计结算中心报帐的垂直管理部门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向所在地纪检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条 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备案、入户程序和规定。
1、凡申请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的机关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分别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纪检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2、购置和更新的公务用车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出据相关文件资料和审批手续,向纪检机关备案。
3、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统一购置。
4、上级调拨、奖励、捐赠的车辆等,要附相关文件资料,向纪检机关备案。
5、车辆购置前,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的机关(单位)将“政府采购车辆审批表”及复印件报纪检机关。
6、财政部门依据纪检机关出具的《延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备案登记表(一)》,方可进行车辆采购。
7、车辆入户后,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的机关(单位)在十日内将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照片等购车入户资料及复印件报纪检机关。
8、各级会计结算部门依据纪检机关出具的《延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备案登记表(二)》,方可办理车辆报账手续。
9、各县区每季度向市纪委上报一次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情况。
第四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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