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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堂堂受贿一审被判无期

    来源: 时间:2011-04-08

    宁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受贿一审被判无期

    新华网重庆4月8日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8日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李堂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堂堂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9年,李堂堂担任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宝鸡市副市长、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书记、咸阳市市长、陕西省政府秘书长、陕西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十四个单位或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承揽工程、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李堂堂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8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堂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李堂堂受贿的数额和情节,考虑到其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李堂堂的腐化轨迹

    据《财经》杂志报道 因严重违纪违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李堂堂被中央纪委监察部立案检查,并于近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虽在宁夏“落马”,但李堂堂被查源起于其在陕西任职期间。

    生于1954年的李堂堂为陕西宝鸡人。其仕途始于宝鸡市委农工部,此后历任陕西省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宝鸡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咸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此后历任陕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等职。2006年4月2日,李堂堂在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被任命为陕西省副省长。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纪委调查,李堂堂在陕西省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生活腐化。

    李堂堂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李堂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被查,已非李堂堂的首个丑闻。2007年1月13日,李因违反换届纪律,指使、纵容他人为自己进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班子拉选票,被中央纪委通报批评,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后,李堂堂于2008年5月调任宁夏副主席。在自治区政府七个副主席中,李堂堂排名第三位。对于李堂堂的这次转调,坊间舆论多有不解,认为是“带病转任”。

    2009年10月15日, “李堂堂被查”的消息获得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的证实。(来源于《财经网》记者高胜科 2010年03月01日报道)

    附:李堂堂简历

    李堂堂,男,汉族,1954年12月生,陕西宝鸡人,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普通班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2010年2月28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李堂堂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李堂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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